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稅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發布日期:2025/5/20 13:48:03 點擊量:5
答: 不一定。
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稅金能否稅前扣除,需要結合視同銷售的具體情形。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8項和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規定有3項。根據這些視同銷售的情形,可以分為:可以按規定扣除和不可以扣除。
(一)可以按規定扣除
可以按規定扣除,是指視同銷售情形產生的費用,依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附帶的增值稅稅金也就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比如: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發放給員工,產生的費用支出以及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稅金,需要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比例限制在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
2.企業促銷活動,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的,產生的費用支出以及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稅金,需要作為“業務宣傳費”進行稅前扣除,超限額的當年就不得稅前扣除。
3.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做公益捐贈,滿足公益捐贈的條件,視同銷售產生的增值稅稅金,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不可以扣除
不可以扣除,還需要細分:1.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并不構成費用支出,而是資產的形式轉換等,視同銷售產生的增值稅稅金或構成新資產的初始成本,或者只是增值稅義務提前發生等;2.視同銷售的情形,需要稅后列支等。比如:
(1)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做對外投資,視同銷售產生的增值稅稅金,需要作為股權投資成本,在投資發生的當期是不得稅前扣除,但是在股權轉讓時可以稅前扣除。
(2)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做非公益捐贈,或者雖然是公益捐贈但不滿足限制條件的,其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視同銷售產生的增值稅稅金也不得稅前扣除。
(3)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貨物的公允價值及其視同銷售產生的增值稅稅金,不能稅前扣除,只能稅后列支。
綜上所述,視同銷售產生的增值稅稅金,不能簡單地說能稅前扣除或者不能稅前扣除,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分析后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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