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時間有何法定要求?
發布日期:2025/5/29 13:27:42 點擊量:5
一般情形下企業應當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五條規定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 其他外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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