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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發布日期:2025/7/28 13:44:11 點擊量: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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