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注冊公司提醒您單位補開稅率17%未申報納稅的發票涉稅風險
發布日期:2018/8/21 14:39:49 點擊量:90
2010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座談會確認:“中稅答疑按行為導航稅法的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稅收政策內容多、變化快、查詢難的問題”,由此奠定中稅答疑稅法導航的專業地位。2013年、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和中稅答疑聯合開展“稅法送萬家”活動,2015年起,為全國200家稅務局提供微信新媒體運維,成為中國唯一專做“稅務內容服務”的大數據機構。
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份有一筆材料銷售未開票收入,2018年5月15日前未申報納稅,現在需要補開發票,請問應如何處理?
一、稅率變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二、開票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三、相關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及相關補充規定,可能會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產生一定影響,建議企業謹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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